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据市场人士分析,按照以往政策惯例,再贷款累计期限估计可达3年。
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央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通知》强调,21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要专项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来说,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金融机构要分别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和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央行还对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划定了明确条件,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应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通知》还明确,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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