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医保局表示,在制定《办法》过程中,针对当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宽进严管。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现状,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坚持从宽原则,体现了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机构成为定点后,重点督促其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突出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明确机构需具备信息化条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据实传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全量数据信息。尊重试点实际预留政策空间。考虑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到全面建制的探索实践,《办法》采取试行的实施方式,既尊重实际,也为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留空间。
综合来看,在定点机构确定方面,《办法》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并对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管理明确了相应规定。在运行管理方面,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动态管理方面,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区分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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