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郭聪聪 北京报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以下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增加规定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等。

  修订草案二审稿收到716条意见

  在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发言人记者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就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主要情况进行了介绍。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此前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共有243人提出了716条意见。社会公众对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处罚规定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是,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增加规定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异议,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四是,分别规定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

  五是,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审稿着重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

  “我们注意到,社会各方面对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等问题十分关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作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黄海华说道。

  为进一步平衡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四个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原则,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三是,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四是,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在保留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二是,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三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也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四是,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